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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统一货币是什么币(秦始皇统一货币度量衡)

九年义务制教育告诉我们,秦朝统一后施行了统一货币的制度,六国各式各样的青铜铸币被替换成了圆形方孔的秦半两钱,这也是秦始皇的一大功绩。

这种结论当然是基于史料的,最重要的就是两条:

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史记·平准书》)

秦兼天下,币为二等:黄金以溢为名,上币;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臧,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汉书·食货志下》)

《史记·平准书》中的这段太史公曰,一中国之币为(三)等的三字,在中华书局点校本中依据《汉书·食货志》改为二字,完美地照应了后文,因为后面只提到了上币黄金和下币半两钱,没有第三种。

这种文本逻辑的通畅如果没有出土简牍的旁证,绝对无懈可击,可偏偏在1975年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的《金布律》中有如下规定:

布袤八尺,福(幅)广二尺五寸。布恶,其广袤不如式者,不行。

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

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择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

翻译过来就是:行布,也就是作为流通货币的布,是有明确规格的,只有长度八尺,横宽二尺五寸的布,才能作为行布,布的质量差或长宽不符合标准的,不允许作为行布使用。

而每块长八尺、款二尺五寸的行布称为一布,兑换铜钱比例为1:11,官府出入铜钱抵兑黄金、行布,要按律执行兑换率。

在市场的列中,做买卖的商人与官府的吏,都不允许选择性地收取行钱和行布,凡有拒绝挑选、拒绝行钱、行布者,市列伍长不告发、市吏没有发觉,全都要治罪。

行布与行钱的并列存在,已经说明,至少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书写人喜卒年,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之前,秦朝仍旧将布作为法定流通货币,而此时距离秦统一天下已近5年之久。

所以,学界有人认为《史记》和《汉书》此处记载有误,秦统一之初,施行的是行金、行布、行钱的三币制,而非上币、下币的二币制,见罗运环《中国秦代汉初货币制度发微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对比研究》(《新闻与传播评论》,2012年第6期):

历来学者皆赞同二币制,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面世后,学者们又多认为秦代行三币制,这两种倾向都不妥。认为:《史记·平准书》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等之下,只言上币和下币两等,当是在表述秦朝前中期的三币制和后期改行二币制的情况中间有脱简。《汉书·食货志》改为二等当为班固或其父班彪的误解,不合秦朝实际, 不足为据。其三,法定货币由三币制改变为二币制时间当在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复行钱之时。

这个问题看似迎刃而解,但更大的问题随之而来,那就是:

黄金在秦朝到底是不是货币?更进一步地说,《史记》、《汉书》中上币、下币中的币等同于现代法定货币的概念吗?

先来说说币:

币,帛也。(《说文》)

四曰币贡。(《周礼·大宰》。司农注:绣帛。)

币曰量币。(《礼记·曲礼》)

用圭璧更皮币。(《礼记·月令》)

事之以皮币。(《孟子》)

寡君是故使吉奉其皮币。(《左传·襄公二十八年》)

请具车马皮币。(《战国策·齐策三》)

凡执币者。(《仪礼·十相见礼》。疏:玉马皮圭璧帛,皆称币。)

上述的文献,虚点说上起西周,实则均为战国末期至秦汉,乃至于东汉的文字,但其中的币字使用,无论是帛还是绣帛,或是更宽泛的玉马皮圭璧帛,都只是现代意义上的财物、财富的概念,而没有涉及到现代意义上货币最重要的标准交易媒介。

也就是说,币不等于货币,货币却一定是币。

详见《管子·国蓄》:

玉起于禺氏,金起于汝汉,珠起于赤野,东西南北距周七千八百里。水绝壤断,舟车不能通。先王为其途之远,其至之难,故托用于其重,以珠玉为上币,以黄金为中币,以刀布为下币。

三币握之则非有补于暖也,食之则非有补于饱也,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

今人君籍求于民,令曰十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一;令曰八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二;令曰五日而具,则财物之贾什去半;朝令而夕具,则财物之贾什去九。

先王知其然,故不求于万民而籍于号令也。

注意,一般认为《管子》一书作于战国至秦汉之际,所以其表述的经济思想与我们的讨论时代恰恰相符。

这段话,首先讨论了币的产生,恰恰由于其产地距离周非常遥远,所以获取困难,即故托用其重,这个重实为价值高、数量少之义。所以,用价值最高的珠玉作为上币,其次的黄金作为中币,以最容易获得的刀布,也就是青铜铸币和实物作为下币。

紧接着, 讨论的是币的功能,即先王以守财物,以御民事,而平天下也,这一条非常重要,翻译过来就是,先代圣王用币来积蓄财富,以为国用,也就是其价值是唯一的财政工具。

再向下看,为什么要用它呢?因为今天的人君,征收临时的货币税,也就是十日、八日、五日、当日的索求对经济的毁伤效果各有不同,越急则对社会经济的毁损越大。

正因为先代圣王了解这个规律,所以,才不直接向百姓索求,而使用货币号令(所谓轻重之术)作为手段。

说得直白点,就是在秦汉时代所有货币思想的起点,都是为了财政服务,货币的交易功能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国民经济相关的影响,那都是连带考虑,小问题。也正因为如此,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现代经济学中的货币决不能和上文中的币画等号。

故此,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的记载,秦朝的钱、金、布确实是并列存在的概念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但是,同在《金布律》中,却只有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也就是说,在市场交易中,不允许挑选、拒收行钱、行布。

只见行钱、行布,却无行金之语,难道不奇怪吗?

反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钱律》中明确写道:

金不青赤者,为行金。

也就是说,到西汉吕后二年时,行金和行钱的双币制是确定的,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对应秦律,就会发现,无论是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金布律》还是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金布律》,都没有提及行金,当然,也没有专门的《钱律》篇目。

秦简是不是因为罪行太小,所以写漏了?

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益阳市文物处撰写的《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井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16年第5期),其中所发表的秦简三二显示:

十月已酉,劾曰女子尊择不取行钱,问辞如劾,鞫审。已未,益阳守起、丞章、史完论刑(字为:左食,右外乃内又)尊市,即弃死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间。

十月已酉,查秦代朔闰表,应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公元前215年)岁首,起诉一位名为尊的女子择不取行钱,也就是拒收行钱,问审及复审均事实无误,当月,由益阳守,按益阳为县,应为名为起的县令,县丞章,令史完定罪为弃市,将人杀死后,死尸在市暴尸十天,然后让徒隶移尊的尸体到乱葬岗丢弃。

也就是说,择不取行钱的刑罚是弃市死刑,远比《二年律令》中的罚金四两为重,当然不能算是小罪,而金又是和布并列的财物,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秦制之下,确实没有行金,但黄金仍旧是上币。

通俗地解释一下,黄金是上币,却不是市场中流通的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