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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逾期利息损失如何计算?法院判决:年息18%!

中小企业货款逾期利息损失如何计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号文,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辽宁省某开发区住建局按年利率18%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2013年6月,辽宁某开发区住建局与南京沈兰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沈兰公司为住建局下属某净水厂提供工艺及高低压电控设备,价格为1200余万元,并约定了付款时间表。合同约定了沈兰公司的违约责任,但未约定某住建局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沈兰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所供设备通过了测试。但住建局一直拖延支付490多万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住建局未按约定向沈兰公司支付设备货款,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判决住建局向沈兰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90余万元,2014年10月24日至2020年8月31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14万余元;2020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90多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直至实际付款日。住建局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利息计算过高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沈兰公司主动放弃部分利息,南京中院根据沈兰公司的二审陈述,将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2015年8月21日,驳回住建局的上诉请求。

法官的陈述

过去,在买卖、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债务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缺乏统一规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为符合条件的债权人以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提供了明确依据。这一标准比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和LPR高出4倍,更加有效地保障了中小民营企业在实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利息也应以2020年9月1日为节点分两期计算,即2020年9月1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有约定的,只要约定不低于本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挂牌利率标准,则按照约定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