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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

近日,红河州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政策。

1、偿还红河州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职工正常还贷两年以上且近24期还款未产生逾期罚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贷款仍未结清的,可按年冲还贷款,直至该笔贷款结清为止。

2、偿还红河州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州外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贷款未结清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时的贷款余额。

3、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时的贷款余额。

来源: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