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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包括

一、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包括

不良贷款,不良贷款亦指非正常贷款或有问题贷款,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或者已有迹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贷款协议按时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贷款。

1、逾期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不到2年但生产经工行发布一季报不良贷款率降至3.6%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账贷款

是指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的部分;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是什...

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和《贷款通则》
  不良贷款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1、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
2、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3、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4、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是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包括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包括如下:1、次级贷款。次级贷款指的是贷款机构向收入较低、信用程度较差的人发放的贷款。2、可疑贷款。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3、损失贷款。损失贷款通常就是指确定了这笔贷款已经无法收回,银行不管采用什么手段都没用,都已经认定亏损,所以会把这笔贷款计提损失。

四、不良贷款是指哪些贷款?

不良贷款是指分类级别在次级及以下的三类贷款(次级、可疑、损失)。 贷款五级分类如下:

1、正常贷款: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人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

2、关注贷款:尽管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还债务,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贷款: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