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冒名贷款影响征信如何**?民法典给出明确规则
被冒名办理的贷款发生逾期,仍可能会被纳入银行不良征信,信息主体就会面临一系列困境——难以办理房贷、车贷及信用卡,甚至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尽管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或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但更多的案件往往需要诉至法院解决。信息主体可以主张哪些权利以达到消除该错误征信记录的目标呢?民法典人格权编给出明确规则。
一、名誉权
实务上,有的法院以名誉权保护个人征信。2018年,有不法分子盗用河北省沧州市于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办理贷款并逾期不还,导致于先生个人征信不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先生向银行申请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无果,到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征信系统中记载的内容,形式上为逾期还款情况的客观描述,实质上引导社会对被记录者信用程度的认知,任何逾期记录都将对其信用的社会评价形成抑贬,增加其今后从事各种市场交易的阻力。该银行拒绝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的行为侵害了于先生的名誉权,遂判决支持于先生的诉请。
该案虽发生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但法官抓住征信与名誉在社会评价体系中的相通之处,利用名誉权实现了对原告征信的保护。而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将信用纳入名誉加以保护,在民法典生效后,法院的裁判依据将更为明确。
二、姓名权
实践中,也有法院以姓名权保护个人征信。2004年,某银行直属支行盗用四川省内江市王先生的个人信息办理贷款,却只偿还了部分贷款本息,导致王先生个人征信不良。2010年,王先生发现这一情况,多次交涉消除该不良征信记录无果后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支行盗用王先生身份信息,侵犯了王先生的姓名权,遂判决及时消除该不良征信记录,并支持王先生1.5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请。
该案发生时,法律对如何处理被冒名贷款影响征信的情况无明文规定。法院采取“诉因寄生”拟制手段,将个人征信拟制为姓名权实现保护,具有合理性。即使在民法典第1024条已将信用纳入名誉加以保护的背景下,以第1012条姓名权规定实现对个人征信的保护,仍然符合人格权编的精神。
三、个人信息权
2014年,河南省渑池县的黄女士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冒用贷款,影响到个人征信,在多次找涉案银行协商消除该记录无果后成讼。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银行侵犯了黄女士的个人信息和名誉权,判决该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消除相关不良征信记录。
个人征信相当于人们的“第二张身份证”。我们应当珍视个人征信,在个人征信遭受不法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它。民法典人格权编针对个人征信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保护网,必能帮助我们保护好自己的“第二张身份证”。
郭明龙(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天津市法学会民法学分会秘书长)
尹中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