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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五)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残疾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残疾汽车驾驶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残疾人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

(二)因交通事故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五)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额定乘员30%以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驾驶残疾人机动车的其他情形。

残疾人驾车注意事项

1、驾驶残疾人专用汽车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驾驶。

2、在道路上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行驶。

3、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道路行驶。

4、不得将残疾人专用汽车驶入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以外的区域。

5、不准以任何理由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6、严禁无牌证、无照驾驶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号牌、行驶证、保险标志、停车标志、应急照明灯、示廓灯、尾气净化装置、灭火器、防眩目镜、助听器、盲文手电筒及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