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价格行为规则
发布时间:2025-11-01 17: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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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1、未公布商品(或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或内容)、定价规则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以高于标价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收取不特定费用的;
3、同时,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营业场所对消费者使用两种不同的定价方式,以低价吸引顾客,以高价结算;
4、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以及其他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性条件未标注或者标注模糊的;
5、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或者具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虚构原价、虚构降价理由、虚假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
6、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
7、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8、编造和传播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促进商品过度涨价;
9、竞争性快递企业达成并执行价格垄断协议;
1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将最高限价排除在竞争之外;
11、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12、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