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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抵押房产诈骗案例(房产抵押贷款被骗案例)

男子连环炒房借贷诈骗涉房产上百套金额数千万是怎么回事?

买房、炒房、换房,眼下不少人貌似“谈房色变”,嫌疑人路某却自以为“谈房色舞”,可谁想到他竟然会在买入上百套房产后,牵连到众多买卖房子的人。扬子晚报记者昨天从南京检方获悉,路某涉嫌合同诈骗被批捕。

案情:连环炒房借贷致资金断链,涉上百套房

据南京秦淮检方调查,近几个月来,有多位市民反映,有一名姓路的男子在买他们的房子过程中,仅交了首付就将他们的房子抵押给了别人,卖房者拿不到全款,而警方初步调查了解到,这背后隐藏着一个因炒房和民间借贷而出现资金断链的涉嫌诈骗案,而多起案子都指向路某。

据受害者称,路某的炒房手法是,在没有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先与卖房者签合同,等付了首付后拿到房产证,接着就厉害了,他通过民间抵押房产继续借贷,用拿到的贷款来偿付卖家、或偿还上一家借贷方,如此拆东墙补西墙,周而复始。跟着问题就来了,在多次连环买卖、又抵又贷多套房子后,由于民间借贷的利息和住房市场的不确定性,导致路某的资金链断了,而一批卖房者也因此既失去房产证,又未拿到全额卖房款。受害者接连报案后,一个多月前,路某被警方抓获,与此案相关人员也被刑拘,检方正对其进行涉案侦查。

西屋置业中介公司在2014年其中介资质已经过期,之后未在房产局重新备案。接受委托受理此案的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巫蓉律师昨晚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她手上目前有三十多户受骗的客户,户均房产值约300万,这还不包括可能去其他律所的受害者。据在南京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路某房产信息的初步查询,目前在路某名下和其代持人(指的是民间借贷抵押的房产证)名下的房产已多达上百套,据保守推算,路某涉案合同诈骗的金额有大几千万。

大约一周前,嫌疑人路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批捕。以路某为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系列案件,也在2月份由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将其统一交由南京市建邺区法院集中管辖、审理。截至发稿,检方对记者表示,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分析:“非资金监管”买卖“来得快”,但风险也大

巫蓉律师称,从受理的案情看,受害人大多是在西屋置业中介的撮合下,与路某签订了非资金监管的协议,在未付完全款的情况下成功过户,路某便将房产抵押给了他人,随后一走了之。记者问:“那为何不选择更加安全的资金监管,而选择在没有任何保证的情况下就先办过户?”

巫律师解释,在眼下房源紧张的情况下,“非资金监管”很受买卖双方青睐,即买方在支付首付后,就可以请卖家先过户,随即拿着新的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等商业贷款批下来,也就是余款打入卖家账户后,买家才能拿到房产证。在南京当前房屋买卖市场很普遍,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来得快”,换做办理资金监管,买卖双方在办理过户之前,需凭资质在银行办理贷款,贷款再由第三方监管直到过户完成。就“首付款到手”这一点,两种方法前后相差两个月。因为相对于非资金监管中路某的抵押贷款,“凭资质贷款审核会更严格,因此整个过程相对较慢。”巫蓉说。

提醒:卖房者拿到首付后,一定要见到“同贷书”再过户

路某的诈骗手法,正是利用了眼下的买房卖房者的性急心理。”法律人士称,第一,买房子最好走资金监管的路子,卖房者在买家付完首付后,一定要眼见银行的《同意购房抵押贷款意向书》(简称“同贷书”)后,再同意过户。

第二,要找靠谱的中介,路某之所以能诈骗成功,不排除与中介串通,虚构购房者身份,蒙蔽客户造成假象,直至上当。

第三,就是路某与卖房人在房产局办理过户备案手续时大多签“自行交易版合同”,该合同与“中介经纪版”不同的是,前者是甲乙双方,后者是甲乙丙三方合同,后者从法律意义上讲,才严格意义上有中介参与。

上海套路贷案中揭露了倒底套路是什么?

2017年8月28日,上海相关部门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16万元给杭。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贷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本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杭还清欠款。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希望百姓需要做好自身的安全工作,避免陷入其中。

房产重复抵押“借款” 衡水男子涉嫌诈骗被刑拘是怎么回事?

中新网衡水3月20日电 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20日透露,该市开发区一名男子原本名下有多处房产和公司,可因投资失败,他使用已做过多次抵押的房产,再次作为抵押担保物从熟人手中借来320万元,开发区警方成功破获这起特大合同诈骗案。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5年3月,张某将名下的一处280平方米的房产和50平方米的车库,连同一家制衣厂的产权并做抵押物,向孙某借款320万,借款期限约定为3天。直至还款期限已过,张某一直拖欠未还。

直至2016年12月份,孙某自行调查后发现,张某由于生意失败,一度无力偿还外债。当时,向他借款所抵押的房产、车库和工厂产权,在此前曾被多次抵押,借款总额已远远超过产权总价值。当孙某想再次找张某对质时,对方却突然消失了,发现被骗的孙某向警方报了案。

接报后,开发区警方高度重视,立即对张某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经查,张某已经将钱款全部转入他人账户。此后,民警多次在张某住所地布控蹲守,但始终未果。2017年1月10日,开发区警方将涉嫌诈骗犯罪嫌疑人张某上网追逃。

转眼进入今年3月份,民警在工作中获悉,张某有一女朋友,警方以此人为线索对其展开调查。3月15日晚,在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开发区警方将张某在其租住地抓获。经审讯,张某对其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已被开发区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房产纠纷,民间借贷,第三方房产抵押一案.。急,,,谢谢

1、抵押肯定无效。伪造证件,办理抵押登记。原件在你手上 ,你去房管局查他们办理抵押登记的信息就能够核实清楚了。

2、伪造证件办理的抵押登记,抵押本身就是无效的行为,不存在善意第三人来说。认定他们恶意串通 你没有确切的证据。

3、抵押无效的情况下,你们都是普通的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以后也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该房屋,不过是所有债权人一起分。

4、认定他无效最核心的就是伪造证据。

民间借贷,我是出借人,借出去50万,对方把房产给我做了抵押,拿了他项权证,现在抵押到期了?

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另行协议管辖的无效。

民间借贷朋友拿我房子抵押担保人是他他现在诈骗罪跑了怎么办?

那民间借贷的。那反正当时呢你同意了。然后你的房子抵押做担保。你是担保人。当时你们是朋友。但是你他的他是他的是其他的欺骗了你。这事儿反正在法律上都得找你。当时你同意。你那跑了都得找你呗,你是担保人呢?这也是,反正是。多好玩的事儿。要问的是上律师那儿问问钱问问律师。找个律师问问这事儿咋办?你好,有个底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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