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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70号文件(财税2008170)

购买报废设备乙方需要上增值税吗?

购买报废设备,销售方需要上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售提前报废的设备。该报废设备属于废品、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企业取得销售报废设备收入,应按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车辆,税收如何处理?附相关的文件?

1、“财税29号”文已被“财税9号”废止! 2、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如果是汽车,因为属于应税消费品,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相关依据应是“财税9号”第二条第二项: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依据“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如果销售的车辆是不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其他车辆(可参阅消费税税目表),要分两种情况来分析: (1)如果销售的车辆是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一律依4%减半征收,开普通发票; (2)如果销售的车辆是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原已获抵扣进项税额,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税。若对方也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专用发票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