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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残疾赔偿金;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康复治疗费;

(四)交通费;

(五)住宿费;

(六)误工费;

(七)护理费;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九)辅助器具费用;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交通肇事致人重伤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支付:

(1)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康复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按实际支出计算;

(3)辅助器具费用,参照相关辅助器具设备购置费用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醉酒驾车致人伤亡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一)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负事故同等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

(三)负事故全责或者次要责任的;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杀人致人伤残的赔偿标准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1、受害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赔偿总额=(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30%